(2017)闽0102民初6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平生与陈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生,陈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926号原告:邹平生,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陈焱,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受理原告邹平生与被告陈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被告在《借条》中确认在福州市××东街口接受现金属于原告单方陈述,无法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福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号,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