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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桂妹、刘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妹,刘云东,彭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52号申请人陈桂妹,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刘云东,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彭柏英,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陈桂妹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刘云东、彭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云东、彭柏英立即偿还借款18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33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刘云东、彭柏英在万年县上坊乡港下村有房屋一栋(房权证号为:2××5,民间为:517.02平米),该栋房屋已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金额为200000元,且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人陈桂妹考虑到该栋房屋处于农村且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拍卖后无残值,所以申请人陈桂妹要求对上述房屋不予以拍卖或变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云东、彭柏英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83387.5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云东、彭柏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国泰审 判 员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闵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