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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伟平与李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李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53号原告:王伟平,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李时珍,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95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计60.7万元(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本息共计155.7万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4日,被告李时珍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伟平借款9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仅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4日,剩余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李时珍的身份信息,不能认定其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香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