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建新、谢卫平、罗建林、唐四元、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建新,谢卫平,罗建林,唐四元,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44号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武水镇东塔区临武大道沙溪路口。法定代表人:温小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新被告:谢卫平被告:罗建林被告:唐四元被告: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民主西路35号(宜章迎宾馆8楼)。法定代表人:毛履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新、谢卫平、罗建林、唐四元、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444元,由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君其审 判 员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