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昌奇、朱建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昌奇,朱建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昌奇,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生,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再审申请人王昌奇因与被申请人朱建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昌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昌奇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昌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