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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亚龙与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张亚龙,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聚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然,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龙,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一审被告: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36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亚龙、一审被告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亚龙之间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