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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国强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201号原告:田国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海,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法定代表人:颜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国强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兴建筑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诉讼过程中,田国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1697.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新兴建筑总公司的员工。2016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新兴建筑总公司承建的北京新城1号院19号工地搭建水泥棚时,因彩钢板折断从高处坠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新兴建筑总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新兴建筑总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我公司员工,我也不认识原告,原告怎么受的伤,我不清楚。我公司在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团体险。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新兴建筑总公司有恶意串通报保险的嫌疑,我公司不予赔偿并要求原告返还已经赔偿的部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田国强受伤的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田国强系新兴建筑总公司雇佣的员工。2016年5月22日上午,田国强在新兴建筑总公司承建的北京新城1号院19号工地搭建水泥棚时,彩钢板折断从高处坠落,致其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当日,田国强入住张北县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639.77元;同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13日出院,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49873.07元;后田国强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检查,共支出检查费294.80元,综上,田国强支出医疗费共计52807.64元,住院天数共计22天。2017年5月11日,田国强经张家口正浩法医鉴定所出具冀张司鉴[2017]残鉴字第1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拾级伤残;2.医疗终结时间陆个月;3.壹人护理叁个月;4.营养期叁个月;5.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费用约9000元);6.二次手术医疗终结时间壹个月、壹人护理贰周、营养期贰周。支出检查费150元、鉴定费2600元。田国强女儿田晓蕾于2002年12月15日出生。田国强父亲田树兴于1948年1月5日出生,田国强母亲田进英于1948年6月17日出生,田树兴、田进英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新兴建筑总公司在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为其工程施工人员投保了保险金额10万元的泰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险金额3万元的泰康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总数100人,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开工日期: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2016年8月29日,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根据新兴建筑总公司提供的证明等材料先行赔付田国强19062.86元,该款由新兴建筑总公司提取,后并未给付田国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田国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接受劳务的新兴建筑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田国强所从事的行业系高处作业,其应当知道从事该行业踩踏彩钢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在工作中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确定新兴建筑总公司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田国强的损失,新兴建筑总公司所赔偿部分首先由泰康养老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新兴建筑总公司进行赔偿。对田国强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2807.64元,有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佐证,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田国强提供的住院病历,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60元(30元/天×22天)。3.营养费,结合鉴定意见,对田国强主张的营养费3120元[30元/天×(90+14)天]予以支持。4.二次手术费9000元,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故予以支持。5.护理费,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100元/人·天,结合鉴定意见,对田国强主张的护理费10400元[100元/人·天×1人×(90+14)天)]予以支持。6.误工费,田国强以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据,主张误工费54600元(260元/天×210天),其标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其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建筑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鉴定意见确定其误工期限为210天,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建筑业年平均工资标准,田国强的误工费应为25001.51元(43455元/年÷365天/年×210天)。7.残疾赔偿金,根据田国强提供的居住证明,结合其伤残等级,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6498元(28249元/年×20年×10%)予以支持。依据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之法律规定,根据田国强提供的居住证明及出生证明,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田晓蕾的生活费3821.20元[19106元/年×4年÷2人×10%]、被扶养人田树兴和田进英生活费14011.07元[19106元/年×(11+11)年÷3人×10%]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不应单独作为赔偿项目主张,故残疾赔偿金项下共计74330.27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根据其伤残等级,予以支持。9.交通费,根据其治疗地点及鉴定实际情况,酌情支持800元。10.鉴定检查费15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750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田国强的各项费用共计181869.42元,新兴建筑总公司承担70%,即为127308.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田国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7308.59元(已赔付19062.86元,尚需给付108245.73元);二、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田国强其已领取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款19062.86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5元,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3133元,田国强承担13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冯 海审判员 董定强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1侵权人的获利情况;(1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1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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