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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黄焜、谢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黄焜,谢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周立。被执行人黄焜,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谢建英,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焜、谢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轮候查封两被执行人房地产权利,但房地产因故无法实际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煜影审判员  陶伟民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沈 莹审判长  肖煜影审判员  陶伟民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