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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亚辉与毛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辉,毛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亚辉,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毛大鹏,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王亚辉申请执行毛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毛大鹏借原告王亚辉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前还原告本金5.5万元,并支付2017年2月28日前的利息26400元。被执行人毛大鹏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亚辉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233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亚辉申请执行毛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陪审员  龚新娅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