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世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爱思伦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世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爱思伦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世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峰,广东爱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光,广东爱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爱思伦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世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爱思伦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伦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世通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发生地、履行地以及被告所在地均在深圳市,故本案应当在深圳市相关法院管辖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诉讼标的额已达到1000万元以上,符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一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现爱思伦特公司起诉要求世通公司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故西安中院作为爱思伦特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