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8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艾子刚与被告都翠平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子刚,都翠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1428号原告:艾子刚,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雄县。被告:都翠平,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雄县。原告艾子刚与被告都翠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艾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翠平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初六,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5月3日生育长子艾琪,2008年11月2日生育次子艾彬。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都翠平曾于2015年6月诉至法院提出与我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两年有余,双方仍未和好,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都翠平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初六,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5月3日生育长子艾琪,2008年11月2日生育次子艾彬。两个儿子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15年3月25日双方因吵架分居,2015年7月3日,都翠平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艾子刚离婚,经审理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且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2015)雄民出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3月25日分居至今已达两年多时间,都翠平曾于2015年7月3日起诉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且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两年,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两个儿子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自己抚养两个儿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都翠平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艾子刚与都翠平离婚;二、婚生子艾琪、艾彬均由艾子刚抚养,抚养费由艾子刚全部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艾子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