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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功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功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功宇,曾用名马功雨,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曾在三门峡市盐务局工作,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4日被逮捕。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功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22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功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马功宇违法所得除卢氏县公安局冻结在案的200000元外,其余部分继续追缴。不能追缴的部分,责令被告人马功宇予以退赔(存款人已领取的利息应从中扣除)。三、存款人蔡红霞、郭春林、李淑丽所存本金已全额兑付,并分别领取5000元、10800元、2700元利息,上述存款人获得的利息应予以追缴。四、存款人毕长扣领取5400元利息,存款人王飞领取4500元利息,存款人杨春星领取100000元本金、经法院执行获得58100元本金和12000元利息,存款人于跃进领取6000元利息,存款人赵淑君领取20000元本金、4500元利息,存款人张书芹领取2700元利息,存款人毕琼领取20000元本金,5400元利息,上述存款人获取利息部分应折抵本金。原审被告人马功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功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功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功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功宇撤回上诉。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邓 彬审判员  杨凯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