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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韩允哲与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允哲,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734号原告:韩允哲,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镐(韩允哲父亲),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金一浩,村主任。被告:珲春市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丁俊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允哲与被告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春景村委会)、珲春市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允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镐,被告春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金一浩,被告泓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允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春景村委会向韩允哲支付截止2017年3月6日的租房补助费10000元、取暖补助费3000元、违约金24652.80元,合计37652.80元;2.春景村委会向韩允哲支付因上访、诉讼产生的误工损失、差旅费并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春景棚户区D区改造时,韩允哲在春景村有160㎡房屋被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珲春市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工作委托给春景村委会实施,并指令近海街办事处予以监督、指导、协助。春景村委会告知村民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依照珲春惯例新居与春景新居A、B区相同(层高3米,净高2.8米标准),次年10月份交付合格的新房子。韩允哲同意交付房照,并在《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格式合同上签名。2014年10月13日,春景村委会在韩允哲的要求下将上述协议书发给韩允哲。协议书约定“因春景村委会的原因未按期回迁,春景村委会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房屋造价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春景村委会将安置费支付至2015年7月20日,韩允哲等人集体上访市里。韩允哲等人多次找春景村委会协商,春景村委会推托并劝说,“真正的责任主体是珲春市人民政府,我们只不过是替他们代劳而已,你们应该以诉讼方式解决。”综上,韩允哲要求春景村委会支付截止2017年3月6日的租房补助费10000元(500元/月×20个月),取暖补助费3000元(1500元×2年),违约金24652.80元[(1800元/平方米×160平方米×0.01%×856天(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6日)],合计37652.80元和韩允哲与春景村委会协商,上访、诉讼的误工损失、差旅费。春景村委会辩称:1.韩允哲起诉主体错误,韩允哲应当起诉珲春市人民政府,春景村委会只是组织实施的部门,不是合同相对方。2.春景村委会按规定支付租房补助和取暖补助费,但韩允哲未按协议书第五条关于“分房时甲方通过乙方在此协议上登记的电话通知乙方进行抓阄分房,乙方执此协议到场,执此协议者视为本人,不到场者视为放弃,按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的约定抓阄,韩允哲放弃分房,春景村委会可以按征收房屋面积向韩允哲货币补偿。3.春景村委会没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韩允哲的诉讼请求。泓盛房地产公司辩称:1.韩允哲起诉主体错误,泓盛房地产公司为开发商,不是合同相对方。2.泓盛公司应支付的住房补助费和取暖费交付春景村委会已经发放完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韩允哲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供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2012年【2012】25号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浦项现代国际物流园区项目用地有关事宜的纪要、2013年7月3日委托征收协议书、2013年5月23日公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2015年6月20日通知、会议记录、韩允哲房屋产权证注销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单、施工图审报告书、工程中间验收单、主体结构验收评定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春景区村委会于2013年5月13日向春景区村民公告:根据珲合[2002]第22号文件要求,合作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已对春景村防川公路、国际铁路线以西道北,西至原春景小学校,北至春景村与图鲁村村界为界,进行春景棚户区D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2013年7月3日,泓盛房地产公司与春景村委会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泓盛公司开发春景新居棚户区改造D区项目工程中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委托春景村委会进行,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地上其他附属物补偿补助等款项支付标准,按照《合作区新农建设(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失地农民保障方法》及《珲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失地农民保障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约定“在拆迁过程中,若因超越乙方职责范围的评估、违法建设、铺面房确认等问题造成的拆迁延误,不属乙方责任”。2014年2月,春景村委会与韩允哲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民委员会,乙方:(被征收人)韩允哲。第一条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的材料,结合相关法规规章,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房屋、附属情况确认如下:房屋坐落于珲春市春景村四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需要回迁户型面积为73+60×2㎡,最终面积以产权部门确定面积为准。(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补偿的补助款项为:搬迁补助费500元、租房补助4000元(500元/月×8个月)、仓库补偿360元(120元/㎡×3㎡)、过冬费500元、菜地42元(7元/㎡×6㎡)、有线电视迁移费90元、5年以上果树结果补偿费15630元(30元/株×521株)、水泥地面补偿费3168元(60元/㎡×52.8㎡)、室内装修补助3000元、搬迁奖励费2000元/户、其他2500元,合计31790元。注:文件奖32㎡。(二)乙方应向甲方补交的款项66㎡以上的,2200元/㎡,数量1㎡,合计2200元。本条(一)(二)款表格中合计算,甲乙双方结算款项为……。第五条分房时甲方通过乙方在此协议上登记的电话通知乙方进行抓阄分房,乙方执此协议到场,执此协议者视为本人,不到场者视为放弃,按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回迁,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房屋造价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各种款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甲方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乙方拆迁安置补偿。……。……。甲方:金一浩(签名),乙方:XX镐(签名)。”庭审中双方认可签订上述协议书时XX镐是韩允哲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后,韩允哲于2014年2月25日注销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6月20日春景村委会向韩允哲等人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春景新居D区的抓阄工作已经进行了3次,现绝大部分回迁户的回迁楼已经对接安置。因各种原因有极少应抓阄的户还没有对接。根据上述情况经征迁领导小组决定通知如下:9月26日下午4点在近海街2楼会议室进行D区回迁户第四次抓阄。望应抓阄的回迁户及时参加。………三、过渡费补助到2015年7月末为止结束。回迁户在征迁协议所要的回迁面积:1.本次抓阄有回迁户所要的户型面积,但本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却不抓阄的,2015年7月末以后将不再享受过渡费和过冬费。2.因本次按征迁协议没有回迁户所需的户型面积,2015年7月末以后可继续享受过渡费和过冬费。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15年6月20日。”在四次抓阄过程中,韩允哲以春景新居D区房屋层高不够,没有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抓阄。另查明,春景村与韩允哲相同的被拆迁户为189户,都安置在春景D区,分4批进行抓阄分配,其中181户已经抓阄,完成了入住,剩余8户以房屋层高不够为由拒绝抓阄。本院认为:韩允哲与春景村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分房时甲方通过乙方在此协议上登记的电话通知乙方进行抓阄分房,乙方执此协议到场,执此协议者视为本人,不到场者视为放弃,按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各种款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甲方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乙方拆迁安置补偿。”本案中,韩允哲在春景村委会进行的四次抓阄工作中,以春景新居D区房屋层高不够,没有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抓阄行为违反《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视为放弃抓阄分房,春景村委会可以按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现韩允哲要求春景村委会支付拖欠的租房补助费,取暖补助费、违约金、误工损失、差旅费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韩允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由韩允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