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0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曹金彪与黄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彪,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0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曹金彪,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六安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黄杰,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职业和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金彪与被执行人黄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0400元,执行费506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