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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均才、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均才,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11号原告: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栩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一,公司员工。被告:沈均才。被告:王敏。原告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均才、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沈均才、王敏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