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均才、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均才,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11号原告: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栩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一,公司员工。被告:沈均才。被告:王敏。原告成都市信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均才、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沈均才、王敏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