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双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双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958号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江东花园161幢3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杨荣芳,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锐、陈杰,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双豪,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特公司”)与被告刘双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荣特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特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臣人民陪审员 周 妮人民陪审员 顾金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