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尹燕飞诉被告王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燕飞,王国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256号原告:尹燕飞,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王国平,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尹燕飞诉王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因尹燕飞无法提供王国平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王国平的情况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尹燕飞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尹燕飞不能提供王国平的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尹燕飞也没有向本院提供王国平住所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王国平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燕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 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