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明辉、陈慧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明辉,陈慧辉,陈清霞,许国钦,张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辉,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辉,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陈清霞,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许国钦,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张秋兰,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许明辉因与被上诉人陈慧辉、原审被告陈清霞、许国钦、张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1037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莆田市××区为合同履行地,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另有被告许国钦、张秋兰住所地在莆田市××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即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莆田××××区,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章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