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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月英、殷金保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月英,殷金保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月英,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建文,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殷金保,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金保、谭月英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金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谭月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谭月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月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谭月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月英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潘  建审判员 叶  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