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杰与韩永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韩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54号申请人赵杰,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永森,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人赵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韩永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永森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豫01民申4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2016)豫01民终1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1民终1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