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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启高与李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启高,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贺启高,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贺启高与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所涉案件较多,其主要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控制,本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