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启高与李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启高,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贺启高,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贺启高与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所涉案件较多,其主要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控制,本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