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马海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575号移送部门: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马海成,曾用名马外西木,男,1991年6月2日出生,东乡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马海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刑庭于2017年9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海成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执行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