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林芝先、李明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芝先,李明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芝先,女,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友,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林芝先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芝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芝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芝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林芝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苟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