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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林芝先、李明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芝先,李明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芝先,女,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友,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林芝先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芝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芝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芝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林芝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苟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