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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钱玉宋与徐建杨、曹灿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宋,徐建杨,曹灿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25号原告:钱玉宋,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杨,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曹灿灿,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23793-2。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宋诉被告徐建杨、曹灿灿曹灿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宋撤回对被告徐建杨、曹灿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玉宋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