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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乃旭、孙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乃旭,孙小民,张宝强,张宁,张雨辉,高正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504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世猛,男,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乃旭,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孙小民,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宝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张宁,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张雨辉,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高正伟,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乃旭、孙小民、张宝强、张宁、张雨辉、高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乃旭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