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楚何如与楚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何如,楚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921号原告:楚何如,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楚卫国,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楚何如与被告楚卫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楚何如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何如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何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楚何如负担。审 判 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飞书 记 员 杨箫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