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左各庄焕城胶合板厂、孙海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左各庄焕城胶合板厂,孙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左各庄焕城胶合板厂,住所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裴法成。被执行人孙海洋,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文安县左各庄焕城胶合板厂申请执行孙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