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新年、胡传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年,胡传书,吴玉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特21号申请人:王新年,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申请人:胡传书,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申请人:吴玉龙,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司机,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申请人王新年、申请人胡传书、申请人吴玉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华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经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福田河中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吴玉龙承担胡传书的检查费、治疗费。二、吴玉龙承担胡传书的误工费、交通费、复查费共计1638元。三、吴玉龙承担王新年的财物损失费500元。四、吴玉龙承担胡传书的车损,吴玉龙的车损自负。五、此事故调解一次性结案,当事各方签字生效,不再复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新年与胡传书、吴玉龙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华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戴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