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25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被告:朱某某,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曹诗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 打印责任人:王文清 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