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万莲与武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莲,武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万莲,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天祝县。被执行人:武登春,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万莲与被执行人武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莲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登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登春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万莲的借款1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65元,但被执行人武登春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登春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武登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万莲发现被执行人武登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斌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