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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东实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实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64号罪犯李东实,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经管站站长,原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2014)钢城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东实有期徒刑六年。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5)莱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东实的定罪量刑部分。自2015年7月15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李东实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东实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李阳阳,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李玉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东实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东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王懋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