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先其与刘小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其,刘小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973号原告:杨先其,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告:刘小恭,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生,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杨先其与被告刘小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其与被告刘小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2017年8月1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逾期未交纳,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邻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