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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8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颜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8刑初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亚布力林业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葛宗洋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颜某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亚布力林业局林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蚂蚁河大桥北侧林政路1公里处时,与对向停靠在路边汪某某驾驶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颜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经检验:颜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事情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汪某某、贾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颜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撞车辆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立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宇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