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海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海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木利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265495。法定代表人:王方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秀清,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河北海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海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涉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石家庄市××西区休门街119号,即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西区,故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符合上诉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