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步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步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739号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果子洼乡后黑马村,信用代码91130984559088285G。法定代表人:王万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步贺彬,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步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步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生产销售碳纤维预浸布。原告公司多次供应被告货物,截至2016年10月22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9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公司出具的欠据为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以上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步贺彬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2016年10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截止到2016年10月22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59000元。本庭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生产销售碳纤维预浸布。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货物,截止到2016年10月22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59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步贺彬偿还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9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40元、保全费1345元,由被告步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