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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