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