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耀荣申请执行朱跃奎、贾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奎,贾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61号之一申请朱耀荣。被执行人朱跃奎。被执行人贾美红。关于朱耀荣申请执行朱跃奎、贾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13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7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05元,合计48130元,未受偿金额为41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