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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伟与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886号申请人:胡伟,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3号华城文远阁A栋10#店面。法定代表人:卢振,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960Y。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伟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PZDM201736070000000136)。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程 婕书 记 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