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974号原告:上海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智勇,男。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石棣兴。原告上海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原告上海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叶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