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杭州普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杭州普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096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杭州普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2幢515。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杭州普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