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57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童根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童根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859062984U。负责人:陈玫,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琴,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该支行员工。被告:童根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告童根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