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叶荷琴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叶荷琴,王素红,陈振华,陈世钢,叶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邓鹏,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城桥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荷琴,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王素红,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陈振华,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陈世钢,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叶聪明,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申请执行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叶荷琴、王素红、陈振华、陈世钢、叶聪明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叶荷琴、王素红、陈振华、陈世钢、叶聪明应按期履行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187号调解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2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