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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蔡某,李某1,李某2,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肖某2,男,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李某1,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游某,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肖某2、蔡某、肖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游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2、游某、李某1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2、游某、李某1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