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忠武与被告胡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武,胡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740号原告:许忠武,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胡关,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武诉被告胡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许忠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忠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忠武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许忠武负担。审 判 长 张才冰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也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