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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王旭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王旭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所地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隋杨。被告:王旭东,男,住吉林省蛟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以下简称)与王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恒岩二〇一七年九月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 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