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陈花莲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陈花莲,胡江海,胡海燕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0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花莲,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江海,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海燕,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昔今、於鹏,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花莲、胡江海、胡海燕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武军审判员 张焱奇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荣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