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64号罪犯马俊,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罪犯马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俊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