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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秀绢与黄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绢,黄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7368号原告:朱秀绢(娟),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为民,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泰兴市,由泰兴市张桥镇焦荡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黄海,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朱秀绢与被告黄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绢���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秀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2015年,被告黄海在泰兴市张桥镇焦荡菜市场内租房开办服装厂,原告在被告处打工。2015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3300元,后已给付800元,余款2500元未给付。黄海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5年,原告跟随被告加工服装。2015年2月18日,原、被告结帐,被告欠原告工资33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秀娟工资叁仟叁佰元。2015年12月27日,案外人徐荣芳代被告给付原告工资800元,余款2500元未给付。因原告催要工资未果,遂向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海拖欠原告朱秀绢工资330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由于案外人徐荣芳已代被告给付8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资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朱秀绢工资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工资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主审法官  殷月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 红书 记 员  杨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