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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628号原告:沈玲,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50254616A。负责人:张士安,经理。原告沈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沈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玲负担。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鉴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