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声耳与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声耳,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397号原告:徐声耳,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G9栋12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480364L。法定代表人:邓文醒,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纯,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声耳诉被告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声耳撤回对被告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徐声耳负担。审判员 裘竹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娉婷 搜索“”